非正式译文,仅供参考
《关于与<俄联邦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区联邦法律>通过相关的对<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进行修订的联邦法律》要点
(“跨越式发展区”法律系列调研之二)
该法律2014年11月21日由俄国家杜马终读通过,2014年11月26日由俄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2014年11月29日由总统普京签署,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但不早于相关税种下个纳税期1日前生效。要点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跨越式发展区入驻企业—纳税人,提交了纳税申报书以及管理公司担保合同,有权使用退税申请程序。如果纳税人在税务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15日内未退回其过多获得(抵免)的税款,管理公司有义务代替纳税人向预算支付、按申请程序退税后其过多获得(抵免)的税款。
(二)银行(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不晚于1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通报出具银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情况。
(三)担保合同有效期要长于递交含申请退税金额的纳税申报书之日起8个月;担保合同中列明金额,应保证可向预算全额退还申请退税金额。
(四)向提供管理公司担保合同的纳税人通报未发现违反俄联邦税费法律情况后不晚于1日内,税务机关应向担保人—管理公司书面告知解除其在本担保合同中的义务。
二、关于利润税
(一)跨越式发展区入驻企业,自获得首笔利润的纳税期起,5个纳税期内(利润税纳税期为1年),应向联邦预算纳税税率为0,应向联邦主体预算纳税税率不高于5%。此后5个纳税期内应向联邦主体预算纳税税率不低于10%。入驻企业在3个纳税期内未获得利润,则自第4个纳税期开始享受上述政策。
(二)入驻企业享受上述政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发展区内进行法人国家注册;在发展区外没有所属的分支机构;未使用本税法典规定的特殊税收制度;不属于纳税人统一小组成员;不属于非商业机构、银行、保险公司、非国有退休基金、证券市场职业参与者和清算机构;不属于任何一种经济特区入驻企业;不属于地区投资项目参与者。
(三)入驻企业享受上述政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执行在跨越式发展区开展经营活动协议产生的收入,不低于确定为纳税税基的总收入的90%;对执行在跨越式发展区开展经营活动协议产生的收入(支出)和其它经营活动收入(支出),进行独立核算。
(四)如丧失入驻企业地位,自其从入驻企业清单中被除名的季度之初,纳税人将失去享受上述优惠税率的权力。
三、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税
(一)跨越式发展区入驻企业享受上述利润税优惠税率之前,免征矿产资源开采税。
(二)入驻企业自开始享受上述利润税优惠税率起,在120个纳税期内(矿产资源开采税纳税期为1个月)按以下特定系数享受优惠税率(即标准税率乘以相应系数):在头24个纳税期内为0,在第25至48个(含)纳税期内为0.2,在第49至82个(含)纳税期内为0.4,在第83至96个(含)纳税期内为0.6,在第96至120个(含)纳税期内为0.8,在此后纳税期内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