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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探矿权转让申请的申请材料: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1份外,均为复印件3份,验原件。